翻供行为在刑事诉讼中的认定与规制
翻供,指刑事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推翻先前有罪供述的行为。这一现象贯穿于侦查、起诉、审判各阶段,既可能是被告人趋利避害本能的体现,也可能是冤错案件的纠正契机。司法实践对其评价复杂,既不能一概否定为狡辩,亦不可盲目采信为真相,需置于证据规则与程序正义的框架下审慎辨析。
翻供的动机多元且交织。常见情形包括:被告人最初因刑讯逼供、威胁引诱而违心认罪,后在律师介入或环境变化下澄清事实;或出于恐惧、误解而作出不利陈述,嗣后勇气恢复而更正;亦存在侥幸心理驱使下,前期认罪以求从宽,后期反悔试图脱罪。动机的复杂性要求司法人员超越简单道德评判,深入探查供述变化的根源。特别是当翻供涉及刑讯逼供指控时,法院必须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,这不仅是核实单次供述真实性的需要,更是守护程序底线、防范冤狱的关键环节。

法律对翻供的规制核心在于“重证据、不轻信口供”原则。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,只有被告人供述,没有其他证据的,不能认定有罪;没有被告人供述,证据确实、充分的,可以认定有罪。翻供并不必然导致指控崩溃,其真正效力在于触动对全案证据体系的重新检验。法官须将翻供理由与在案客观证据进行比对,审查其合理性、逻辑性及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。例如,被告人若称遭刑讯逼供,需提供时间、地点、人员等具体线索;若辩称原先记忆有误,则需考察新陈述是否更符合物证、书证构成的客观情境。通过证据间的相互校验,才能去伪存真。
翻供也深刻考验着司法机关的办案理念与能力。它要求侦查机关从“口供为王”转向“客观证据为中心”,全面、及时固定实物证据,减少对主观供述的依赖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,应重视供述的稳定性与合理性分析,对存在反复的案件加强证据补强。审判机关则需创造让被告人敢于直言的程序环境,充分保障其辩解权,并对翻供理由进行实质回应,在裁判文书中详述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。这不仅是发现真实的需要,也是彰显司法公正、提升公信力的必然要求。
值得注意的是,对翻供的理性应对与防范虚假翻供需同步进行。对于经查确系为逃避罪责而故意作虚假翻供、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,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,这亦是维护司法权威的题中之义。但惩罚必须以严格区分翻供性质为前提,避免对正当行使辩护权的被告人造成寒蝉效应。
翻供如同一面多棱镜,折射出刑事诉讼中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、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之间的张力。司法者当以证据为基石,以程序为路径,细致剖析翻供背后的因果脉络,既不懈追寻真相,亦坚定捍卫每一诉讼参与者的合法权利,方能在个案中实践正义,于制度上筑牢防错堤坝。





